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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1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經緊急安置於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嗣並經強制住院,然聲請人並沒有生病。伊母親王淑美那天突然來,還帶同一個自稱副主委的人,伊住處門口有展示伊文件資料、罐子之類的東西,自稱副主委的人就希望伊收起來,伊有答應,但伊當時衣衫不整,希望他等會,伊媽媽說伊有一些狀況,所以副主委就誤會了。伊並沒有在伊媽媽要伊吃藥時大吼並推她,也不會覺得被人跟蹤或陷害。伊在住處大樓有聞到毒品的味道,伊有寫禁止吸毒的條子貼在走到上,伊覺得這樣比較安全。伊沒有病,不應該來這裡強制住院,就算要處理也應由公寓管理科來處理,伊並沒有住院之必要,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又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107 年6 月21日因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虞,經專科醫師診斷認有全日住院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經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為:「會談時病人缺乏病識感,態度防備,淡化且否認自己的攻擊行為,合理化自己堆積雜物及張貼警語行為(自述因為聞到毒氣所以要提醒住戶不能吸毒)。根據案母所述,病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已拒絕就醫服藥1 至2 年,半年前精神症狀加劇,情緒不穩,自言自語,妄想(覺得被人跟蹤及陷害;認定住處大樓有人吸毒導致自己聞到毒氣後頭昏不適),合併干擾行為(不聽管委會勸阻在公共區間囤積大量私人物品,四處張貼蓋滿手印的禁止吸毒警語)。107 年6 月21日因不滿管委會限期要求其清除警語及私人物品,情緒激躁,對案母有肢體推擠及攻擊行為,由警消人員送至本院。」、「會談時病人意識飛躍,話多,缺乏病識感,否認自己的攻擊行為。根據案母所述,病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之前在精神科門診追蹤治療,未住院過,但已拒絕就醫服藥1 至2 年,半年前精神症狀加劇,情緒不穩,自言自語,被害妄想(覺得被人跟蹤及陷害),合併干擾行為(四處張貼蓋滿手印的禁止吸毒警語)。107 年6 月21日因對案母有攻擊行為,由警消人員送至本院」,故認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遂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該部審查會於107 年6 月23日審查決定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並符合同法第4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故而許可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為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此有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檢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病歷、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15頁),經核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雖主張:然聲請人並沒有生病,伊母親甲○○那天突然

來,還帶同一個自稱副主委的人,伊住處門口有展示伊文件資料、罐子之類的東西,自稱副主委的人就希望伊收起來,伊有答應,但伊當時衣衫不整,希望他等會,伊媽媽說伊有一些狀況,所以副主委就誤會了;伊並沒有在伊媽媽要伊吃藥時大吼並推她,也不會覺得被人跟蹤或陷害;伊在住處大樓有聞到毒品的味道,伊有寫禁止吸毒的條子貼在走到上,伊覺得這樣比較安全等語。然查,聲請人母親甲○○陳稱:聲請人因有幻聽、幻覺,每天清晨4 點多起床,在男友住處到處張貼東西、堆積物品,到處劃東西、蓋印章,干擾鄰居住戶,每天從早到晚,嘴巴不停說一些幻覺、幻想的話,今天因為管委會要強制拆除她所堆積、張貼的東西,起衝突,每次伊勸她治療、吃藥,她就大吼伊、罵伊,叫伊閉嘴,甚至大力推伊、拉伊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聲請人並不否認其在住處門口展示資料、罐子之類的東西,且有自稱副主委的人希望其收起來等情(詳如前聲請人主張之內容),則其母親甲○○所述,已非無稽。參以聲請人於住處張貼之字條,內容為:「朕與乙○○義結金蘭. . . 朕封雍正皇朝乙○○是雍正王爺,永恆不變. . . 」、「魏晉南北朝司馬懿是鬼王爺丙○○,朕的知己. . . 」、「北京城西點上將是朕的知己. . . 」等語(見本院卷第20-21 頁),難以理解其表達之意思,況各該字條係張貼於公告處,可見聲請人母親甲○○所陳,應堪採信。再參以上開鑑定結果內容,聲請人前揭主張應非可採,其應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㈢綜上,聲請人既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鑑定有

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則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以前詞置辯,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