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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生前住○○市○○區○○○路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準用之,同法第185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經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惟聲請人心智正常,並無住院之必要,為此聲請停止對聲請人之強制住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甲○○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5 條第2 項、第171 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