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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〇〇縣○○市○○里0 鄰○○○0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警告同事小心任職公司(臺灣金控)之不法行為,及父親要求孝親費增加未果,而遭兩方面設計,於民國000 年0 月間在行員宿舍被強押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處,當天父親也有推聲請人,並作勢要打聲請人耳光,聲請人才以鞋丟地逼其後退,並非要打其。聲請人出院後仍念及父女情,雖覺得父親聯合外人陷害聲請人且不顧聲請人安危很過份,聲請人仍按月匯新臺幣(下同)9,000 元給父親,但父親仍不滿,所以107 年5 月26日又與聲請人任職公司聯手強押聲請人至前開分院急診處,下樓時父親叫停,要聲請人回房收拾換洗衣物,顯見其與同行之人已講好,知道聲請人一定要住院,當天聲請人與父親完全無肢體接觸,卻指稱聲請人「有傷害他人之行為」之不實指控。父親極力對外表態是愛護聲請人、關心聲請人健康等,其實係向子女索求之曲折意思表達。聲請人因上述兩方糾紛遭誣陷有精神病,相關單位未仔細查明,只採信聲請人父親單方說詞,許可上開分院將聲請人強制住院,導致聲請人無法上班被冠上精神病患名號,對聲請人日後人際關係及擇偶傷害很大,聲請人在職場被霸凌也會加劇,爰聲請停止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 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 、2 、3項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因認無強制住院之必要等情,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有關聲請人強制住院之文件紀錄,聲請人因妄想症經嚴重病人通報強制住院,並經送請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民國107 年5 月26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且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近幾年開始持續有被害及關係妄想,會擔心自己被政府機構人員下毒或惡意用輻射照射,跑去檢驗血液及尿液無異常仍不相信結果,認為檢驗人員和加害者是同夥,擔心聯繫家人會使其受到波及,而減少與家人聯繫,外出買食物覺得稍有可疑就會丟棄,擔心有輻射線而拆掉宿舍備用燈管及用報紙包鞋櫃、水龍頭及窗戶,以擋住輻射線,擦拭牆壁、門縫貼膠帶或用報紙包裝自己以免被定位而照射輻射,認為向公司(台銀)提告或離職只會讓自己更面臨生命危險,對於上述現象堅信不移,甚至認為警察及醫院均可能為同夥,職場能力略有下降,處理文件反應及速度變慢。綜合上述之事證,病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病人因上述症狀,以致於無法瞭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建議全日住院治療。」、「個案有嚴重被害及關係妄想,認為父親與加害集團均為同夥,今日(即107 年5 月26日)案父前往探視時,個案推打案父,他人報警後,由警消送至本院,於急診時,個案好辯,對於醫療不願配合,亦不肯接受住院治療,基於上述攻擊行為,予以申請強制住院。」,有衛生福利部107 年6 月12日衛部心字第1070015671號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病歷及急診暫時留觀護理紀錄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復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審查許可,其審查經3 分之2 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強制住院,有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上揭審查會第62次審查會議紀錄在卷可證。可見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上揭主張,不僅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且據上揭審查會議紀錄,聲請人於審查會中表示伊係因糾紛遭強制住院,非因精神疾病,伊糾紛為團體,包含住居地派出所、公司、消防人員及伊父親均為糾紛人之一,並表示伊不需要,且不同意住院云云,有前揭會議紀錄在卷可憑,顯見聲請人病症明顯,且不願住院接受治療,則上揭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尚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