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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塞席爾商千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YORKHAN LUKE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黃章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煜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