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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李佶蒼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