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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 告 陳月雲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騫憓間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