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 告 許繼元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心玲、許照清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向被告二人各請求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