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 告 莊忠信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偉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