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新座標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