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 告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上列當原告與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