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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原 告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忠志人原 告 許志豪

許景嵐許宏興宋建誼宋柏廷宋曜宇宋廷俊宋廷韋宋鳳翎林鳳梅許忠信陳冠文上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宋成各

宋泰緯宋泓叡宋成畑宋孔弘宋昱辰宋維鈞宋錕霖宋季霖宋咏霖 臺北市○○區○○街○○○號3樓許健德許健宏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協議分割之共有人,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之訴訟,各共有人雖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不同,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履行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零叁佰壹拾捌萬伍仟玖佰零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183,670 元/平方公尺《系爭2-2 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650.71《土地面積》×(10291/100000+10291/200000+10291/200000+10291/300000+10291/300000+10291/300000+10291/100000+5601/100000 +4397/100000 +5428/100000 +7998/100000 +4349/100000 +14358/100000+5686/100000 +11019/100000)《原告權利範圍》=303,185,9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