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 告 興勇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鍾文湧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