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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陳淑子

曾陳金枝蕭陳碧霞張陳金定方陳縈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 萬5,

600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 0000 地號土地價值:

面積(360 +87+15)平方公尺×107 年1 月公告現值2 萬8,80

0 元/平方公尺=1,330 萬5,600 元。

裁判日期: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