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陳淑子
曾陳金枝蕭陳碧霞張陳金定方陳縈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 萬5,
600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 0000 地號土地價值:
面積(360 +87+15)平方公尺×107 年1 月公告現值2 萬8,80
0 元/平方公尺=1,330 萬5,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