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劍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