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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楊仁莊

楊金豐楊光邦楊殷富楊鄭金滿楊成蔚楊成武楊芬蘭楊美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段三小段513、514、630、631、632、633、

634、636、637、642、643、645、681地號土地,如附表1所示之登記應予塗銷」,然依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1」等之記載,原告所欲塗銷登記之土地似包含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635地號土地),請原告先行確認起訴狀內訴之聲明之記載是否正確,若有違誤應具狀更正,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附表一所列土地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倘原告所欲塗銷登記之土地不含635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為叁仟壹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㈠513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470(平方公尺)×2/3(權利範圍)=9,024,000元。

㈡514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65(平方公尺)×2/3(權利範圍)=5,088,000元。

㈢630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81(平方公尺)×2/3(權利範圍)=1,555,200元。

㈣631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2/3(權利範圍)=422,400元。

㈤632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43(平方公尺)×2/3(權利範圍)=4,665,600元。

㈥633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權利範圍)=316,800元。

㈦634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86(平方公尺)×3/8(權利範圍)=3,088,800元。

㈧636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1(權利範圍)=172,800元。

㈨637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69(平方公尺)×3/8(權利範圍)=745,200元。

㈩642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61(平方公尺)×3/16(權利範圍)=1,409,400元。

643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130(平方公尺)×3/16(權利範圍)=702,000元。

645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1(權利範圍)=172,800元。

681地號土地:

29,642(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31(平方公尺)×2/3(權利範圍)=4,564,868元。

635地號土地:

28,8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1(權利範圍)=57,600元。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85,468元(即上開14筆地號土地價額之合計;如不含635地號土地則為31,927,868元,即上開一、㈠至筆地號土地價額之合計)。

裁判日期: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