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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董武忠

洪琇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⑴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6 號裁定意旨參照);⑵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2,270 元(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查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計為444 萬元(見本院卷第19、22、49頁);同小段3450建號建物,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為1 萬3,620 元(見本院卷第41頁)。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董武忠對被繼承人洪月素所遺上開遺產有特留分1/6 之繼承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4萬2,270元【計算式:(444 萬元+1 萬3,620 元)×1/6 =74萬2,

270 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董武忠行使對被告洪琇鈴之特留分扣減權及受領權,請求洪琇鈴給付董武忠74萬元本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4萬元。

三、綜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萬2,270 元。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