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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 告 鄧金輝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正誠等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雖請求被告莊正誠應將裝設之冷氣機突出部分予以移除,並清除土地上堆放之雜物,然並未提出移除費用等證明,亦未具體表明欲清除雜物之品項,及遭受占用土地之面積,特命其提出並說明,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另請求被告移除停放於附圖一所示紅色斜線外之車輛,以利使用該部分土地,卻未表明前開土地之面積,及提出移除費用等證明,特命其提出說明,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