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江萬治
江炬材被 告 吳幸男
吳清中吳金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9,4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400 元×土地面積11,988平方公尺×原告2 人權利範圍6/8 =30,56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