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劉季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