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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李明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德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價額,非依管理之祭祀公業財產價額定之,而係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如不能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14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求為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李協勝公之管理權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依原告起訴之主張,尚無法據以認定其因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