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萬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24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0,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