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周佑霖
林世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被 告 張新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柒萬零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