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伍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計算式:3,416,999+2,362,664=5,779,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