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被 告 林逸翔
曾秋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2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繳上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