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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歐美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光社區管委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欄列「吳鴻暉日月光社區管委會主委」,原告就係以「日月光社區管理委員會」亦或「吳鴻暉」為本件之被告,應予確認,並變更或更正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如被告係「吳鴻暉」應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係「日月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補正被告之名稱及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查依原告書狀聲明係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項,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