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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蔣依庭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惠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應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間就何地號土地(究為新北市○○區○○段○○○○○號,或新北市○○區○○○段○○○○○ ○號)所為之何項行為(究為所有權移轉之行為,或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於表明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本件係請求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

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1,000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