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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夢君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被告「許○○」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