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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鴻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皓柔律師被 告 于中浩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聲請對被告于中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1,223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1 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782 元折算,計算式:346,701 元×3.782 =1,311,2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及已繳3,250 元外,尚應補繳10,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