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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李誌湳

李誌村李明瑾李誌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 理人 林聖凱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正雄等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起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合夥財產進行清算,並依清算結果,按原告合夥比例返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9,78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附表:本件土地坐落臺中市○里區○○○段,地號如下:

┌───┬──────┬─────┬──────┬────┬─────────────┐│地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共有持分 │原告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 │(平方公尺)│(新臺幣)│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4 │ 612 │ 9,600元 │12039/14900 │ 1/4 │ 1,186,771元 │├───┼──────┼─────┼──────┼────┼─────────────┤│134-1 │ 10,910 │ 3,900元 │ 同上 │ 同上 │ 8,594,755元 │├───┼──────┼─────┼──────┼────┼─────────────┤│134-2 │ 2,717 │ 3,900元 │ 同上 │ 同上 │ 2,140,417元 │├───┼──────┼─────┼──────┼────┼─────────────┤│134-3 │ 230 │ 9,600元 │ 2911/14900 │ 同上 │ 107,844元 │├───┴──────┴─────┴──────┴────┴─────────────┤│合計: 12,029,787元 │├──────────────────────────────────────────┤│備註:134-1地號土地於96年11月9日分割,惟因本件合夥於70年5月26日,故以分割前面積為計 ││ 算。 │└──────────────────────────────────────────┘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