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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被 告 倪慈棻

吳麗珠趙金道趙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3 項係分別請求確認趙金道與倪慈棻間、趙金城與吳麗珠間有新臺幣(下同)424 萬705 元之價金請求權存在;訴之聲明第2 、4 項則係分別代位趙金道、趙金城行使其等對倪慈棻、吳麗珠之上開價金請求權。該4 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4 萬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3,0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