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沈士亮上列原告因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宗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宗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