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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中所示「請求騰空返還之停車位」於本件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即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取得所有權之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