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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王信元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黃駿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被告經上述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復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 萬2,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1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