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黃騰賢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逢國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