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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陳貞吟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複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被 告 李奕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奕萱間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6,206 元,及自106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 項為:「被告應將其所占有之106 年9 月11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間進行《環島尋根訓練課程》所拍攝之動態及靜態影像電磁紀錄傳輸給原告」。核原告以一訴主張之上開2 項訴訟標的不同,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間復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6,206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 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206 萬6,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