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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榮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蘐宜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間返還研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返還研究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