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簡宜真上列原告因給付墊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鵬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鵬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