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盧翰璋被 告 林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 萬9,003 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5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件:
㈠、新北市○○區○○段○○○ ○號主建物暨附屬建物面積(45.1
8 +4.68+1.42)+共有部分同段558 建號面積(327.26×192/10000 )+共有部分同段559 建號面積(4697.86 ×21/1 0000 )=67.428898 平方公尺
㈡、67.428898 平方公尺×與上開房地相鄰、屋齡相近之房屋暨所坐落土地最近之平均交易單價8 萬4,667 元/ 平方公尺=
570 萬9,0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