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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王丕鎮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原告與被告龔麗琴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