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郭怡伶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憶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 萬9,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