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9號原 告 王瑞琦被 告 郭王金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