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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孫中榮代 理 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黃煊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潤本、李蕙如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7 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準此,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須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始足當之(同條項修正理由參照)。

二、查,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孫潤本有美金46萬元本息之債權,詎孫潤本將附表所示門牌建物(均含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蕙如,有害其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向本院提起撤銷贈與等訴訟(案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177 號,下稱本案),訴請撤銷孫潤本、李蕙如間系爭房地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李蕙如並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案卷第10至16頁),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為之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即有未合,則其本件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附表(孫潤本贈與李蕙如之建物門牌明細):

1.臺北市○○區○○路○○○○○號;

2.臺北市○○區○○路○ 號11樓之2 (含共有部分建號)。

裁判日期: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