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謝陳秀月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被 告 陳楚諠
陳家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林光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謝陳秀月對於被告陳楚諠、陳家琪之訴部分,於本院一○六年度家訴字第四○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謝陳秀月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楚諠、陳家琪返還金錢,被告陳楚諠、陳家琪則以其等對於原告謝陳秀月均有遺產分割所得之債權可主張抵銷,目前於另案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40號事件審理(二審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125 號,上訴三審中)。衡諸本件原告謝陳秀月對於被告陳楚諠、陳家琪之請求得否准許,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於另案訴訟確定前,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