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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謝陳秀月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被 告 陳映羲(即陳楚諠)

陳家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林光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4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125 號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05 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