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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軒轅教法定代理人 熊芳信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被 告 馮中炘

洪鑀瑄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洪楷翔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洪于婷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洪茂哲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洪烟清即洪林淑芬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陳玉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一0五0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83至102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