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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 告 葛明義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娟間請求為一定作為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於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縱原告繳納新臺幣3,000 元,本院基於處分權主義,亦無從代原告聲明之,爰依法命原告補正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即⒈被告以何種明確一定方式?⒉被告以何具體內容為公開道歉?⒊若以書面道歉,其內容、尺寸大小、字體大小、公開方式為何?)。

二、原告請求被告出示全程錄影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即出示、交付全程錄影帶,訴訟之目的為何?若為取得該全程錄影帶,該全程錄影帶之價值為何?)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除提出於本院者外,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作為
裁判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