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 告 吳國暉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彭振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6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