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 訴 人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被 上訴 人 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