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 訴 人 劉季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固據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扣除上訴人繳納之1,500 元後,尚應補繳6,7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