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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陳月雲被 告 黃騫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8-12-12